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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玲杨春芝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芝,李玲,杨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春芝,女,1973年4月19日生,住酉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玲,女,1989年7月5日生,住酉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玲,女,1992年4月10日生,住酉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酉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芝、李玲、杨玲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湘春、邓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春芝、李玲、杨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初至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杨春芝、李玲、杨玲在XX乡XX村街上XX家私巷子内一民房底楼内,提供赌博场地,以扑克牌等为赌具,组织多人以“划船”等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达15000余元。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杨春芝被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日,李玲、杨玲到酉阳县公安局投案。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春芝、李玲、杨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春芝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玲、杨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春芝、李玲、杨玲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至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杨春芝、李玲、杨玲在XX乡XX村街上XX家私巷子内一民房底楼内,提供赌博场地,以扑克牌等为赌具,组织多人以“划船”等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达15000余元。2017年4月7日,被告人杨春芝被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日,李玲、杨玲到酉阳县公安局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杨春芝、李玲、杨玲分别退还各自所得赃款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资料,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陈某1、冉某1、张某1、彭某、姚某1、姚某2、石某、张某2、梁某、陈某2、姚某3、姚某4、冉某2、张某3、冉某3、王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春芝、李玲、杨玲的供述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芝、李玲、杨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春芝、李玲、杨玲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不划分主从。杨春芝有坦白情节,且能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李玲、杨玲有均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杨春芝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李玲、杨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判处管制,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春芝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被告人李玲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杨玲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四、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五、对被告人杨春芝、李玲、杨玲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新宇人民陪审员  黄爱平人民陪审员  钱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