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延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延平,绰号大羔子,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单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未满十八周岁及初次等原因决定不予执行);因携带管制刀具、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2日分别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5日、5月15日分别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8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将上述判决的缓刑部分撤销,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延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延平在单县开发区豪门夜宴KTV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肖某0.3克冰毒,获利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李延平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证人肖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延平明知是冰毒而贩卖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延平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延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延平因吸食毒品被多次行政处罚还具有携带管制刀具劣迹,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延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清)。二、被告人李延平违法所得款一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