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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武亮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武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74号罪犯林武亮,男,1981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4月1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武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2017年3月13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武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5月14日至2023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