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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54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雪松派出所斜对面的“建华”五交化店门口,将被害人靳某的一辆“百事平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736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靳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物证照片、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黄某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黄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黄某有犯罪前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应酌情予以考虑。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