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养贤诉被告西安曲江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养贤,西安曲江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098号原告白养贤,男,汉族,1955年5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曲江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王辉,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养贤诉被告西安曲江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养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养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白养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天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