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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冯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特1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申请人冯某某,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