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与王化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王化岭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572号原告: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孙先利,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顺华,职务站长。被告:王化岭,男。原告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与被告王化岭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该纠纷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南县向阳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贵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