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巨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巨军,芦秀芬,王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财保105号申请人: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邮政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恒,该公司客户经理。被申请人:王巨军,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被申请人:芦秀芬,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被申请人:王巨龙,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上述被申请人现金及银行存款共计金额2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并以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房产证东房权证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