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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无锡索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平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索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财保38号申请人:无锡索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法定代表人:丁雪林,总经理。被申请人:杨平华,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申请人无锡索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平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索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平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无锡索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克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