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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国海、常静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国海,常静,李红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19号申请人于国海,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俊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倩雯(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静,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李红兵,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于国海与被申请人常静、李红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国海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静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国海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4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国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静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于国海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