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433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二、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7]32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佩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