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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303号原告:张列,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蝶缘路218号南洋大厦8层。张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自行和解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列撤诉。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计410.5元,由张列负担。审判员 邓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於丹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