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35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忠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35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蓝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周红,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忠义,男,汉族,住宁波市。关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宁波华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金秋贸易实业公司、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中正园艺工具有限公司、宁波凯亿轴承有限公司、郑忠义、郑康祥、方小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2016)浙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6)浙02执355号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裁定对担保人郑忠义提供抵押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里19号603室精装修房地产(以下简称拍品)进行司法拍卖。宁波仲恒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编号为甬仲恒估字(2016)第314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载明:拍品市场价566.7万元。上述拍品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7月10日,买受人张露晗(身份证号:)以632.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期限内已将拍卖款项缴纳至本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甬仲恒估字(2016)第314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项下被执行人郑忠义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里19号603室精装修房地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118993号]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买受人张露晗(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过程中所涉交易税费均由买受人张露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凌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