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郑冬云与蒋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云,蒋诗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162号原告:郑冬云,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蒋诗福,男,1972年11月19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郑冬云与被告蒋诗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张德培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忆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