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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永宏与刘永平、王换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宏,刘永平,王换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宏,男。被执行人:刘永平,男。被执行人:王换爱,女。关于刘永宏与刘永平、王换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米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米执恢字第0001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永平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路167号龙湖紫都城10-12901号房产(合同登记号为:Y11010881,预售许可证号为:2010123)。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对该房产进行变卖,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2017年6月26日买受人王哲以1210000元购买了上述房产。变卖款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966960.17元(上述房屋在该行贷款本息954066.17元、诉讼费12294元、公告费600元)、支付西安碑林区法院执行费25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150元。下余238389.83元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刘永宏领取150000元后,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执行请求,余款88389.83元给被执行人刘永平兑现。申请执行人刘永宏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