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衡水市昊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建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昊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建记,王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7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昊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昌明大街597号,组织机构代码:07598210-9。法定代表人:姜浩。被执行人王建记,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王练兵,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饶阳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昊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记、王练兵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83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铁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