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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焕双、肖云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双,肖云路,肖云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焕双,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400元;又因赌博于2016年6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收缴人民币1286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肖云路,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肖云虎,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赌博于2016年6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收缴人民币82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焕双、肖云路、肖云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焕双、肖云路、肖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始,被告人王焕双伙同毛美仙(已判刑)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万达商城“金街”对面民房、鳌江镇蓝田村民房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肖云路、肖云虎及翁某(已判刑)受雇为赌场抽取头薪、放哨。同年12月5日,该赌场在鳌江镇五板桥田间一大棚内被查获,现场参赌人员超20名,赌资达人民币7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焕双、肖云虎、肖云路先后于2017年3月23日、4月10日、5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开设赌场事实。另查明,同案犯毛某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焕双、肖云路、肖云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毛某、翁某供述,证人王某、陈某1、陈某2、白某,4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焕双、肖云路、肖云虎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云路有犯罪前科,被告人王焕双、肖云虎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过,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焕双、肖云路、肖云虎犯罪后能自首,其中被告人肖云路、肖云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及同案犯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本院均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焕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二、被告人肖云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三、被告人肖云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魏臣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