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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杜开清、张栩榕与段晓兰、段飞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开清,张栩榕,段晓兰,段飞,宜昌市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286号原告杜开清,女,1956年9月27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王晋,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亮,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栩榕,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王晋,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亮,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段晓兰,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段飞,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第三人宜昌市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18号代表人蒋刚,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开清、张栩榕诉被告段晓兰、段飞、宜昌市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开清、张栩榕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段晓兰、段飞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段晓兰、段飞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张栩榕与案外人林某某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一路××号(房产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开清、张栩榕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段晓兰、段飞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段晓兰、段飞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