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民特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柴燕芳、柴水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燕芳,柴水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特158号申请人:柴燕芳,女,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柴水清,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人柴燕芳与被申请人柴水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申请人柴燕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柴燕芳撤回申请。审 判 员 王引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秋秋书 记 员 庞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