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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为伟与夏旭、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为伟,夏旭,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解放南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468号原告:刘为伟,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旭,男,1962年7月24日,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开发,职务执行董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解放南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为伟与被告夏旭、六安市安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解放南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为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为伟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为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刘为伟负担。审判员  汪流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