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晏堡垒、晏国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堡垒,晏国金,何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晏堡垒,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宜阳新区,被执行人:晏国金,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宜阳新区,被执行人:何淑兰,女,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宜阳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晏国金、何淑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晏国金、何淑兰向申请执行人晏堡垒支付借款2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470元,执行费4100元,合计人民币291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晏国金、何淑兰的存款2915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