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健、钟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钟涛,杨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钟涛,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杨玉,女,1977年2月5日,汉族,住四川四川省资中县。为执行李健申请执行钟涛、杨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7月0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198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3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525元,以及执行费6328元,但被执行人钟涛、杨玉仍拒不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涛、杨玉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4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 柱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腾(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