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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修勤与嫩江县霍龙门乡粮囤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修勤,嫩江县霍龙门乡粮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6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修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嫩江县霍龙门乡粮囤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刘立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杨修勤因与被申请人嫩江县霍龙门乡粮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粮囤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修勤申请再审称:(一)杨修勤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五)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六)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认定:“杨修勤是粮囤村村民,1983年,第一轮土地发包时,杨修勤开始耕种197亩土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顺延了一轮土农村土地发包政策,承包关系未作调整。2008年,嫩江县政府组织土地清查,杨修勤耕地总面积为197亩,其中二轮土地承包面积54亩,乡镇公益田面积143亩。粮囤村诉请杨修勤缴纳2009年-2013年乡镇公益田面积143亩土地承包费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杨修勤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粮囤村2009-2013年,143亩土地承包费57200元”。杨修勤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案涉的143亩土地的性质为杨修勤二轮土地承包之外耕地,杨修勤在本院审查时举示的1998年收费票据系复印件,且没有标明土地亩数、具体位置。杨修勤举示的二轮土地承包分地明细单等证据均不足以否定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故杨修勤主张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二)如前所述,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案涉的143亩土地的性质为杨修勤二轮土地承包之外耕地,杨修勤举示的一、二轮土地承包分地清单,该清单上仅有王均余一审出庭作证,其余人员均未出庭,而王均余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要小于生效民事判决的证明力,故杨修勤主张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三)本案一、二审判决系依据生效的(2013)嫩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本案的相关事实,杨修勤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民事判决是伪造的,故杨修勤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四)一、二审庭审笔录载明: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2013)嫩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故杨修勤主张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不成立。(五)杨修勤主张案涉土地性质应为集体土地,应适用集体土地相关法律规定,而生效的(2013)嫩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案涉土地为乡镇公益田,故杨修勤主张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六)二审庭审笔录载明二审法官在法庭调查后说:“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杨修勤说:“坚持上诉状意见”。该庭审笔录已经载明杨修勤行使了辩论权利,故杨修勤主张原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修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向成审判员  王晓刚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