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侠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5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侠,女,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侠与赵某2、张某均系新沂市新店镇××街北××厂的员工。2017年3月31日17时许,在该厂车间内,被告人高侠因工作问题与张某、赵某2发生口角,赵某2用玻璃渣砸被告人高侠,被其躲开,后被告人高侠持玻璃瓶将赵某2左眼部砸伤。经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赵某2的主要损伤为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高侠于2017年4月17日经新沂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侠与被害人赵某2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赵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侠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高侠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款条等书证,证人张某、赵某1的证言,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被告人高侠的供述,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侠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高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赵某2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高侠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