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朝勇与被申请人彭良柱、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朝勇,彭良柱,彭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保174号原告宋朝勇,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天乡。被告彭良柱,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山村。被告彭帅,男,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山村。申请人宋朝勇与被申请人彭良柱、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朝勇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良柱、彭帅名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宋朝勇以其所有的车辆湘B7YG**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朝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彭良柱、彭帅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宋朝勇名下所有的车辆湘B7YG**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