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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7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广玉诉陈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玉,陈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7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玉,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本清,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醇,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张广玉因与被上诉人陈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24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广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广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广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张广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韩卫旭审 判 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