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关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侗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关某醉酒后驾驶粤H×××××号二轮摩托车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楼往白石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高明区更合镇X500线9KM+400M处(高明区更合镇锵锵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关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关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关某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照片,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抽取照片,广东禅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关某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忆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