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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盛广德与刘建平、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广德,刘建平,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盛广德,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平,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广德与被执行人刘建平、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平应向申请执行人盛广德返还借款600000元、支付利息216000元,合计816000元;支付2015年6月13日以后的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4日至实际清付日,按照月息2%计算);承担案件诉讼费10805元、执行费10668元。被执行人刘小平对被执行人刘建平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被执行人刘建平银行存款3743.7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随后,本院依法冻结刘建平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小平名下房屋一套。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