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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永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084号原告天津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营业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市艺墅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马秀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丹丹,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告李永来,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天津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宏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