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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葫芦岛市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葫芦岛市南票区某某冶金炉料加工厂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才葫芦岛市某某民抚冶金炉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4执94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法定代表人:筵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才葫芦岛市某某民抚冶金炉料加工厂,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市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葫芦岛市某某民抚冶金炉料加工厂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民抚冶金炉料加工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廷卓审判员  刘树成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贵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