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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永丰县井冈情床垫厂与曾宪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井冈情床垫厂,曾宪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874号原告:永丰县井冈情床垫厂,住所地:永丰县桥南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577966739N。负责人:谢志发,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芬,女,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高中文化,该厂员工,住永丰县,系特别授权。被告:曾宪洋,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永丰县。原告永丰县井冈情床垫厂诉被告曾宪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永丰县井冈情床垫厂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宪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井冈情床垫厂撤回对曾宪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丰县井冈情床垫厂负担。审判员  罗花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