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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邓秋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桂0804执保27号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申请人邓秋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桂080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担保人邓启源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