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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境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境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境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来福门松台大厦1幢1703室南首。法定代表人:李建锋,总经理。上诉人浙江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2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商品房位于诸暨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浙江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境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温州市境辉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温州市境辉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温州市鹿城区,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胡爱玲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