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宫萍诉被告林瑞龙、林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96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宫萍诉被告林瑞龙、林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于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的第5页第13-17行原为“而原告诉请本案立案之前的利息共计为53976元,但从2015年8月1日至本案立案前一日即2017年3月27日共计产生利息52678元,故对于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从立案之后起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更正为“而原告诉请本案立案之前的利息共计为23976元,但从2015年8月1日至本案立案前一日即2017年3月27日共计产生利息52678元,原告诉请属于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从立案之后起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6行原为“一、被告林瑞龙向原告宫萍偿还借款本金132440元以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利息以132440元为本金,月利率按照2%计算,从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宫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8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6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瑞龙负担4463元,被告黄洁负担235元。”,现更正为“一、被告林瑞龙向原告宫萍偿还借款本金132440元以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其中本案立案之日之前的利息为23976元,从立案之日起的利息以132440元为本金,月利率按照2%计算,从2017年3月28日起开始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宫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8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6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瑞龙负担4463元,原告宫萍负担235元。”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杨 恂人民陪审员 周祖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