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前郭县查干花镇杜四化肥经销处与卢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查干花镇杜四化肥经销处,卢泰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084号原告:前郭县查干花镇杜四化肥经销处。经营者:杜殿义。被告:卢泰山,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前郭县查干花镇杜四化肥经销处诉被告卢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前郭县查干花镇杜四化肥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宝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