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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亚、宋桂香等与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宋桂香,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016号原告:刘亚男,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蔚县。原告:宋桂香,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蔚县。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经理。刘亚男、宋桂香与宋桂香、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亚男、宋桂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亚男、宋桂香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刘亚男、宋桂香负担。审判员  李俊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