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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桂芬与姜世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桂芬,姜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桂芬,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姜世君,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安图县明月镇。申请执行人董桂芬与被执行人姜世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吉24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865元,由上诉人姜世君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董桂芬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姜世君在外地,本院电话告知了案件相关事宜;2017年3月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姜世君的工资卡存款及银行账户;2017年3月7日,本院将姜世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6日,本院向姜世君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执行裁定书;2017年5月18日,本院解除了姜世君工资卡账户的冻结并依法与另案合并扣划了姜世君的账户存款共计2700元,于2017年6月8日将执行款14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董桂芬;2017年5月27日,本院向安图县国税局下发执行裁定书,与另案合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姜世君的工资每月600元;2017年7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姜世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姜世君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其名下有房屋,已抵押给案外人孙德荣,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董桂芬也无法提供姜世君的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姜世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60号申请执行人董桂芬与被执行人姜世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董桂芬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姜世君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增明审判员  金永日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彦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