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鹏华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鹏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则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408号原告:林鹏华,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铭,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法定代表人:陈宝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琳,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舟山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半塘里50号。法定代表���:竺佩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训彬,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则惠,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原告林鹏华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则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林鹏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鹏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林鹏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星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人民陪审员  陆松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