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终218号原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汾市尧都区扁担口**号,身份证号1426011990********。2010年11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曲沃县人民法院审理曲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7)晋1021刑初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定罪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核实证据,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抗诉机关的上级机关,即临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作出临检刑一撤抗(2017)5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2017)晋10刑终218号之一刑事裁定,准予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4年8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太原市坞城路租房居住期间,认识了同在此租房居住的被害人白某某、黄某某等人,田某某谎称刚从临汾市纪检委调到太原市纪检委工作,冒充太原市纪检委工作人员,博取他人信任,以有关系不用考试就能帮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白某某7500元、黄某某6100元、杨某某9500元,后田某某将办理的驾驶证交给白某某,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办理的驾驶证为假证。田某某将骗取的钱款全部挥霍。2、2016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窜至河南省南阳市,使用“王伟”名冒充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民警,并不时身穿警服,持有手铐、警棍等警用物品,博取他人信任,以自己经营的大货车出事故,需要买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惠某15000元;以买车急需用钱,处理事故,需要进货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5600元;以“手头紧”,有关系能便捷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5000元,以需要再开个手机店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5900元;以其家中有关系在省高级法院工作,能帮忙处理案件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3000元;以其家中有关系能为他人在国家事业单位办理挂职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20000元,以有关系可以办理高额信用卡为由,骗取侯某某4600元,以进货没钱为由,从侯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骗走73部手机,计款13595元,共计诈骗侯某某24600元及价值13595元的手机73部。田某某将骗取钱款全部挥霍后逃逸。3、2016年5月底至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窜至曲沃县城,冒用“李瑞”、“李瑞亭”的名字,以在曲沃县同一首歌二部附近合伙经营酒店,装修房屋需要资金为由,假造房屋租赁合同,并以临汾市荣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取得被害人信任,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曹某24000元、牛某78000元。以上共计102000元,田某某将其中2000元用于支付租房定金,其余全部挥霍。4、2015年3月被告人田某某变造了“李瑞亭”的驾驶证用于证明自己的身份。综上,被告人田某某先后诈骗被害人11人,骗取款物共计205795元。另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于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曲沃县公安局扣押并随案移送的结婚证、临汾市纪委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士兵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系田某某伪造并持有的假证件。2、证人证言。①山西省石楼县孟家塔村村民王某某的证言,称2014年12月份,我在太原市坞城村居住的邻居白某某说自己找人办了一个驾驶证,可以花钱不参加考试,一个月就能办理下来,办一个B本需要9500元,后我带着我哥杨某某到白某某住处见了给我们办驾照的姓田的男子,杨某某交了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并让他老婆给姓田的男子提供的账号打了2000元,剩下的7500元第二天我在白某某住处交给了姓田的男子,后我看到了白某某的驾照,更坚信姓田的男子能办下驾照,但至今杨某某的驾照也没办下来。②惠某的妻子袁某某的证言,称我和老公惠某在南阳市经营一家活禽宰杀店,有个自称叫“王伟”的人在我们隔壁店开了个手机店,自称在南阳市公安局上班,我们还见他穿过警服,就信以为真了。后他说他在公安局上班,能方便办理驾驶证,主动提出愿意帮我办个驾驶证,我就通过惠某把身份证给了这个人,让他给办个驾驶证,谁知给了没两天时间,这个叫“王伟”的人就跑了,还骗了我老公15000元。③太原市清徐县孟封村村民徐某某的证言,称我与男朋友“李瑞亭”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5月中旬我跟他来到曲沃县曹某处修车,后“李瑞亭”说要和曹某、牛某三人合伙开饭店,我们就在曲沃住下了。后听曹某、牛某说“李瑞亭”分多次拿了他们9万多元,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和“李瑞亭”的结婚证是“李瑞亭”去办的。④曲沃县电力小区居民张红伟的证言,称我在曲沃县同一首歌二部北侧有一大间门面房。2016年5、6月份期间,有个电话号码为17735738686的男子见我在门面上贴有出租的广告,就联系我,让我把出租的广告先去掉,他准备要用来开饭店,给我留了2000元,说给他一个月时间凑钱,我就把我建行的账号给他发信息发了过去,他最后也没给我打钱。我没有和这个人签过房屋租赁协议。公安人员出示的从田某某处扣押的房屋租赁协议不是我签的字。3、书证。①曲沃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完美世界”与“荣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门面房租赁合同,以及署名张红伟与“李瑞亭”、牛某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系田某某伪造并持有的假合同。②中共临汾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证明曲沃县公安局要求核实的姓名为“李瑞亭”的纪委监察局0519工作证系假证,单位查无此人。③曲沃县国家税务局证明,证实山西省临汾市荣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税务登记证号142623853390912,在税收管理系统中查无此户。④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在网上查询不到名称为山西省临汾市荣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⑤曲沃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在公安网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未查找到有关身份证号为142601199007187376(李瑞亭)的人。⑥身份证号141034199104030156姓名李某某的驾驶证信息,经曲沃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询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李某某的真实户籍信息,身份证号141034199104030156,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汾西县僧念镇僧念村472号。⑧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无白某某(身份证号321283197512113818)的驾驶证信息。⑨户籍信息,证明田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⑩侯某某提供的手机销货单,证明田某某以“王伟”“糖”名义从其处赊购手机73部,价款13595元。曹某提供的人员入资明细表,证明自2016年6月1日至6月22日其先后五次给付田某某24000元。牛某提供的人员入资明细表,证明自2016年5月31日至7月12日其先后五次给付田某某78000元。杨某某提供的汇款收据,证实2014年12月16日向账号6221881600010200035汇款2000元。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0)尧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田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山西省曲沃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田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被刑满释放。4、辨认笔录。①被害人白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证人王某某在侦查人员组织下,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进行辨认,四人均指认出照片中的田某某就是骗其钱财的田姓男子。②被害人惠某、王某、徐某某、沈某、杨某某、侯某某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均指认出照片中的田某某就是骗其钱财的男子“王伟”。③被害人曹某、牛某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二人均指认出照片上的田某某就是诈骗其钱财的“李瑞”。5、被害人陈述。①白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称2014年8月份,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姓田的男子,该男子说他是从临汾纪委调到太原市纪委上班的,他说他能办理驾驶证,45天就可以办好。我便于2014年10月份在太原市小店区坞城村租住房屋内给了该男子7500元现金。我朋友黄某某知道后托我办理驾驶证,我又联系姓田的,在我的暂住处给了他5500元现金。2014年12月中旬,王某某带着他哥杨某某托我找田某某办理驾驶证,在我住的地方先后两次给了田某某9500元,当年12月底,该男子将给我办的驾驶证送到我家。之后我查询驾驶证时,发现是假的,就报了警。②黄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称白某某是我老板,我们也在一起住着,白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姓田的男子,那个男子说他在太原市纪委上班,刚从临汾调过来,还让白某某看过他的工作证,那男子说他能办下驾驶证,C本5500元,B本7500元,大概45天就能办下来。2014年10月份,白某某想办一个B2本,便在我们住的地方给了姓田的男子7500元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过了一个星期之后,我也想办一个驾驶证,经白某某和姓田男子联系,白某某分两次又给了姓田的男子5500元和我的身份证等材料。2014年11月,姓田的男子说找人给我办驾驶证请人吃饭花了600元向我索要,我便给了他600元钱。后白某某让我在网上查一下他的驾驶证,我们才发现被骗。③石楼县罗村镇湾里村杨某某的陈述,称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我妹夫王某某打电话,说他在坞城村住的地方有个邻居能办驾驶证,只要花钱,人也不用去还包过,我便从老家到了太原,让王某某联系办理驾驶证,在白某某的住处姓田的男子说价钱9500元,保证一个月能拿到本,因我身上现金不够,让我老婆任某某给姓田的提供的账号6221881600010200035的银行卡上转了2000元,姓田的男子让我把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他,还在他准备好的纸上摁了手印,第二天我让妹夫把剩下的7500元现金给了姓田的男子,但至今没有办下驾驶证,我感觉被骗了。④曲沃县西关口居民曹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称大概两年前,我在我经营的修车店里认识了自称叫“李瑞”的和他对象。2016年5月底的一天,“李瑞”到我店里修车,通过几次接触,“李瑞”说想在曲沃开酒店,我便介绍朋友牛某和“李瑞”认识。后“李瑞”以开酒店需要装修资金为由先后五次向我借款24000元。后我们发现“李瑞”的包里有士兵证、结婚证、临汾市纪检委的工作证、营业执照,我们在网上一查发现这些证件全是假的,到了7月15日,我们发现他要跑,我们便询问他这些证怎么回事,他才承认证全是假的。⑤曲沃县丰惠新村居民牛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称2016年5月底,我经朋友曹某介绍认识了一个叫“李瑞”的男子,“李瑞”说他准备开个酒店,让我承包他的酒店餐饮这块,我就问曹剑干不干,因为我和曹某关系不错,我挺相信曹某的,曹某说干,我就同意了,后“李瑞”就以酒店入资的名义,以各种理由骗取我钱财共计78000元,期间他还以我的名义办了假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我上网查了一下,根本就没有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登记的“山西省临汾市荣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又查了下他的工作证及士官证,都是假的,他还伪造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用来骗我们的钱。2016年7月15日,我和曹剑发现他和他女朋友要逃跑,我们便拦住他,把他带到公安机关,在“李瑞”的包里发现了他办的假纪委工作证、驾驶证、士兵证、结婚证等证件。⑥河南省唐河县桐河乡秋庄村何庄村村民惠某的陈述,称2016年3月份我认识了一个叫“王伟”的人,他在我经营的店面隔壁经营过卖手机的店面。他自称是南阳市公安局管刑侦的科级干部,有时见他穿一身警服,有警衔、警号,还有手铐、电警棒。后他以他经营的大货车出事故需要买车和有关系能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分两次借走我15000元现金,直到他跑了才发现被骗。⑦河南省镇平县柳泉铺村村民王某的陈述,称我在南阳市百里奚南村经营一间电脑维修点,2016年3月初,我认识了一个叫“王伟”的人,他在我的店里租了一个柜台卖手机,说自己是陕西西安人,自称是南阳市公安局的科长,有时见他穿一身警服,有警衔、警号还有电警棒。后他以进货,车出事故,买车等理由多次向我借钱,现还欠我5600元。直到山西临汾的警察说“王伟”涉嫌诈骗被抓,我才知道被骗了。⑧河南省南阳市汉冢乡李王庄村村民徐某某的陈述,称2016年3月份,我认识了一个叫“王伟”的人,称自己是西安人,穿一身警服,有警衔、警号,还有手铐、电警棒,还自称是南阳市公安局管刑侦的,是科级干部,说他能办驾驶证,因我当时想办驾驶证,就托“王伟”帮我办理。2016年4月底,“王伟”以手头紧为由向我借款5000元,直到我老婆的弟弟惠某说山西临汾警察找他,我才知道被骗。⑨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靳岗村村民沈某的陈述,称我在百里奚经营汽车维修店。2016年5月初认识了一个叫“王伟”的人,说自己是西安人,有时见他穿一身警服,有警衔、警号,他自称是市公安局的,给领导开车,说有什么事可以帮忙办妥等。后“王伟”说他开手机店进货,向我借款6000元,我在王某店里给了他5900元,然后就不见人了,直到山西临汾的警察找我,我才知道被骗了。⑩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明章村刘庄村村民杨某某的陈述,称2016年3月份,我认识了一个叫“王伟”的人,他称自己是卧龙区公安上的人,有时还见他穿一身警服,有警衔、警号,还有手铐、电警棒,因我当时正在和人打官司,他说他有个叔是省高级法院的,可以帮我打官司。打官司需要送礼,就从我这里拿走13000元现金。直到山西临汾的警察找到门口,我才知道被骗了。⑪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张竹园村竹园4组村民侯某某的陈述,称2016年4月初,我在南阳市火车站工贸二楼手机卖场经销手机,有个叫“王伟”的男子和一个女的来到我店里,说他们是夫妻关系,女的叫“糖糖”,他们说要开一家手机店,先后从我这里购买了部分手机支架和手机,我就相信他了。后那男子以进货没钱为由先后在我店赊购手机73部,计款13595元。期间那男子说他已退伍2年,调到市公安局半年了,还穿过一次警服到我店里,说他小姨在南阳市地税局上班,“糖糖”在南阳市信用社挂的职,不用上班就能领工资,他能通过他小姨的关系给我在地税局挂个职,老了能领养老钱,我就相信他能帮我办事,我分五次给他2万元现金,他还说他有熟人在银行里上班,能给我办来5万元透支额度的信用卡,需要我给他点钱找关系做流水账,我也相信了,分两次共给他4600元现金。2016年5月中旬,我用电话和微信都联系不上他时才意识到受骗了。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庭审时供述与查明事实一致。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田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应从一重罪诈骗罪处罚。田某某以骗取他人钱款为目的,变造他人驾驶证用于证明自己身份,其行为分别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诈骗罪,系牵连犯,根据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田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田某某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其非法所得应责令退赔。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诈骗的数额中没有减除购置办公用品支出的部分,从而导致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出示、宣读、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田某某所提,原判认定其诈骗牛某、曹某的款项数额中,没有减除当时购置办公用品支出的数额等部分,进而导致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在案没有证据证实其将诈骗钱款用于购买办公用品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对上诉人田某某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给予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考虑,且依据其犯罪事实及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田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文锋审判员 李绍颂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