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9313、9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猪肉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猪肉档,深圳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313、9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猪肉档,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郑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猪肉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猪肉档赔偿款人民币(下同)2436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941元(其中执行款24625元、;两案执行费316元)。执行款24625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猪肉档,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31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