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武峰与被执行人陕西蒲白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峰,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56号申请人王武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王武峰与被执行人陕西蒲白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劳仲案字(2016)15号《裁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0.62万元,本院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王武峰与曾与2016年底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现正在执行阶段,故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王武峰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