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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关振先与丁兆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振先,丁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关振先,男,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丁兆民,男,汉族,住所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关振先与被执行人丁兆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船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丁兆民欠原告关振先本金33,000.00元,利息1,325.00元,计34,325.00元,此款于2013年5月31日给付14,325.00元、6月15日给付1万元、7月15日给付1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4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一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