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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文杰与李高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杰,李高民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民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杰,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六团(中心团场)清水河社政办一连职工,住该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秀(李文杰之妻),住第四师六十六团(中心团场)清水河社政办一连。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东升,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民,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霍城县大西沟乡麻子沟村*组农民,住该县。上诉人李文杰因与被上诉人李高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40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40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文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禹 敏审判员 王成军审判员 冯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愈静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