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吉林省榆树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王某某,吉林省榆树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09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负责人: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吉林省榆树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吉林省榆树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吉林省榆树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