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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襄阳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与赵某1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赵某1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412号原告:襄阳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北京大道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562496255F。代表人:王书汉,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举,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1,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与被告赵某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襄阳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向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