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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长荣与陈立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荣,陈立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王长荣,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陈立铭,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荣与被执行人陈立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陈立铭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立铭银行账户4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