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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莆田新智电子有限公司、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新智电子有限公司,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新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0611262456Q。法定代表人陈健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东和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935125-0。法定代表人覃权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莆田新智电子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华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货款557595.6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7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261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40825.38元)。因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无法实施划拨。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