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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287号原告:于某,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李中田,漯河市召陵区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彭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卓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