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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4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建国与被执行人潘世雄、王平、江跃枝、罗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国,潘世雄,王平,江跃枝,罗雨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4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建国,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潘世雄,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王平,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江跃枝,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罗雨琼,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执行余建国与潘世雄、王平、江跃枝、罗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雨琼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执行人罗雨琼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工资收入200万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