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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长春高格之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长春高格之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580号原告:王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高格之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与临河街交汇处高格蓝湾小区20栋101房间。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原告王某与被告长春高格之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长春高格之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东浩 更多数据: